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 §11 )

第 11 條(本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罰和保安處分

所有以刑罰和保安處分為法律效果之法律,均可適用本法總則之規定

特別刑法

特別刑法有總則規定?

有->總則規定是否完足

有->以特別刑法總則優先適用

無->若無牴觸則仍有適用效力

無->有無特別規定排除刑法總則之適用?

有->不適用

無->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