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159之1第一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這是傳聞證據的例外
各位一定很好奇
法官當然是在法庭內啊
既然是向法官所為的陳述,為何會是〔審判外〕?
難不成是證人在馬路上不小心遇到法官而聊起來?
當然不是
實務上常見的有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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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
被告往往有一大堆案件在身上
既然被害人會告刑事,往往也會告民事賠償
所以民事庭可能也傳證人,而證人陳述被寫成筆錄
所那份民庭審判筆錄,就是在民庭法官面前的陳述
另外
有時被告同時卡很多件刑案
今天被告傷害丶明天要開竊盜的庭丶後天還有恐嚇的庭
每個庭的法官可能都不一樣
而證人在其他刑庭法官面前的陳述,也會被寫成審判筆錄
還有
有時是成年舊案
3年前的案件,證人於法官面前的陳述,也會被寫成審判筆錄
上述的審判筆錄,若和現在的刑案有關
檢察官也會把它們調閱出來並當庭提出
這些都是傳聞證據,但依159之1,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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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
就是本案第一審地院審理時
證人有到庭,並在第一審地院法官面前陳述,並寫成地院審判筆錄
後來上訴到高等法院時
高院的檢察官把地院筆錄拿來當證據
高院的法官雖然沒見過那些證人
這些地院筆錄對高院法官而言雖然是傳聞證據
但依159之1,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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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海中有了這些畫面之後
就變簡單多了吧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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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審判筆錄,我承認,本來就應該有證據能力
畢竟證人出庭了,也一定給被告和律師有反詰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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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一種,實務見解認為仍有證據能力,我就很不爽
因為律師在決定如何反詰問證人時,一定僅針對本案的需要
假如是民事庭,假如對方告〔不當得利〕
我一定只針對〔法律上原因〕丶〔給付關係〕或其他與請求權基礎有關的爭點反詰問
我那知道你在幾個月後會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
我那能預測會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或其他罪名?
我怎麼可能預先把未來刑事所需要的預先在民庭問完?
就算我要問,民庭法官一定會當庭幹譙〔這和本案無關,別浪費時間〕
所以,若其他民庭或刑庭的審判筆錄可以當證據的話
實務上極有可能就不會再傳喚證人出庭
實質上會架空律師的反詰問權
還記得上篇文章我曾提過
縱使證人沒說謊丶沒記錯,仍有反詰問的必要
所以啦
若國考問你〔證人在其他民庭或刑庭法官面前的陳述,有無證據能力?〕
記得
先把實務的肯定見解寫出來
然後再大力批評
這樣應該會有不錯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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