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之法律規範。
也就是說,誰可以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範主張何種權利,得何種法律效果。
(買賣§345、贈與§406、租賃§421、使用借貸§464)
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為他人管理事務;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不合於本人意思。
誤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管理。
明知他人事務,仍為自己事務管理。
§179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180 不當得利之排除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181 不當得利返還客體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182 不當得利返還範圍
Ⅰ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Ⅱ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契約上請求權)
例如第411條減輕贈與人責任之規定會影響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之認定。
77.19th:(採自由競合)
我國判例究採法條競合說或請求權競合說,尚未儘一致。
惟就提案意旨言,甲對A銀行除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外,因不法侵害A銀行之金錢,致放款債權未獲清償而受損害,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侵權行為之要件相符。
A銀行自亦得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