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基礎

指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之法律規範。

也就是說,誰可以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範主張何種權利,得何種法律效果。

法條檢驗

完全性法條

不完全性法條

定義性

補充性

檢驗順序

契約上請求權

檢驗方法

1.契約是否成立?

要約與承諾

契約定性→各論

(買賣§345、贈與§406、租賃§421、使用借貸§464)

買賣 (民§345)

贈與 (民§406)

租賃 (民§421)

使用借貸 (民§464)

2.契約是否有效?

行為能力欠缺?

標的不適當 ?ex:毒品

意思表示不健全? ex:脅迫

3.請求權是否消滅?

清償

代物清償

抵銷

給付不能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民§225)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民§266)

4.有無拒絕給付的抗辨權?

永久性抗辨權

消滅時效抗辨權 (民§144)

因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抗辨權 (民§198)

一時性抗辨權

同時履行抗辨權 (民§264)

不安抗辨權 (民§265)

先訴抗辨權 (民§745)

分類

履行請求權

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348)

買賣價金請求權(§367)

次契約請求權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26、§227、§231)

類似契約請求權

分類

如給付不能 (民§247)、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權 (民§259)

瑕疵擔保請求權

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民§354↓)

出租人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民§435)

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民§492)

締約上過失請求權 (民§245-1)

無權代理人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110)

撤銷意思表示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91)

無因管理請求權

分類

真正無因管理

不違背本人意思

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為他人管理事務;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請求本人償還費用、支出利息 -> §176適法管理人

違背本人意思

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不合於本人意思。

本人主張享受利益,負擔義務 -> §177Ⅰ不適法管理人

本人不主張享受利益,負擔義務 -> §179不當得利)

不真正無因管理

誤信管理

誤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管理。

不當得利 (§179)

侵權行為 (§184)

不法管理

明知他人事務,仍為自己事務管理。

不當得利 (§179)

侵權行為 (§184)

不法管理而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177Ⅱ)

物上請求權

分類

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 (§767)

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 (§962)

不當得利請求權

檢驗方法

1.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179 )

§179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不當得利之排除 ( §180 )

§180 不當得利之排除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3.返還請求權 ( §181 )

§181 不當得利返還客體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原則:利益、更有所取得

例外:價額

返還範圍 ( §182 )

§182 不當得利返還範圍

Ⅰ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Ⅱ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善意:有多少還多少。

惡意:利益、利息、損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

§184Ⅰ前段

§184Ⅰ後段

§184Ⅱ

特殊侵權行為

§185 共同侵權

§186 公務員侵權責任

§187 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

§188 僱用人的侵權責任

§189 定作人的侵權責任

§190 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

§191 工作物所有人的侵權責任

§191-1 商品製造人的侵權責任

§191-2 動力車輛駕駛人的侵權責任

§191-3 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的侵權責任

消保法§7 消費者保護法上的產品與服務責任

其他請求權

分類

遺失物拾得人費用報酬請求權 (民§805)

拾得人的認定

拾得物價值的認定

鄰地所有人償金請求權 (民§§786、791)

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越界建築而生的請求權 (民§796)

權利是否濫用?

共有人的請求權(§822)

親屬繼承而生的請求權

扶養請求權(§1114↓)

繼承回復請求權(§1146)

如契約成立

(契約上請求權)

無「無因管理」的問題

無「無權占有」的問題

無「不當得利」的問題

影響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ex:§411 -> §184

例如第411條減輕贈與人責任之規定會影響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之認定。

補充

得作為請求權

契約上給付請求權

返還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補償及求償請求權

支出費用償還請求權

請求權競合

法條競合說

請求權競合說

自由競合說

77.19th:(採自由競合)

我國判例究採法條競合說或請求權競合說,尚未儘一致。

惟就提案意旨言,甲對A銀行除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外,因不法侵害A銀行之金錢,致放款債權未獲清償而受損害,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侵權行為之要件相符。

A銀行自亦得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相互影響說

請求權規範競合說(配合新訴標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