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之訴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
被告之給付義務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業經發生者,為「現在給付之訴」。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385號判例意旨:「將來給付之訴,以債權已確定存在,僅請求權尚未到期,因到期有不履行 之虞,為其要件。」,由此可知將來給付之訴,意謂債權業已確定存在,但其請求權未屆期並有債務人不為履行的可能,方能提出之。
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形成之訴,其目的則不是原告要被告做些什麼事,所謂的「形成」,意思就是要去形成一個什麼東西,這個什麼東西就是「法律關係」,所以形成之訴是要去「發生、變更、或是消滅」一個法律關係。
例如,「請求裁判離婚」是要去消滅一個婚姻關係,所以請求裁判離婚之訴是形成之訴。
除特別訴訟程序 外 , 凡不適用簡易及小額程序者, 統屬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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