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1 條 :
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
前項執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
檢察官之囑託執行,免徵執行費。




司法解釋 :
釋字第159號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所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處分,法院應以裁定行之。
如被告延不遵行,由檢察官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條及第四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執行。
本院院字第一七四四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