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8 條 :
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
但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指揮,毋庸制作指揮書者,不在此限。




判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52年台非字第40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舊)所謂判決確定,係指當事人對該判決在法律上已無聲明不服之方法時之情形而言。
同法第四百五十八條(舊)所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處刑命令,亦須經過聲請正式審判期間而未據聲請正式審判始告確定,並非謂一經判決或處刑命令之宣示,即可稱之為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