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24 條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