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19 條 :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
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