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6 條 :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判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1年台上字第824號 輔佐人,非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到場不得為之。
故若偕同到場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退庭,亦即失其輔佐人之資格,不得為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