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2 條 :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判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9年台上字第2362號 |
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係本於當事人之授權以自己之意思為之,並非本人之代言機關,故其行為有無錯誤,不依本人之意思決之,而依代理人之意思決之,其所為事實上之陳述,除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外,其效果即及於當事人本人,不得以與當事人或本人之真意不符為理由,而否認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