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8 條 :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判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78年台抗字第149號 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另有其他不合法情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者,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時,其再審不變期間固應自裁定確定翌日起算(參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號解釋)。
但對於第二審判決逾越上訴期間後之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上訴逾期為不合法裁定駁回者,其再審不變期間仍應自原判決確定翌日起算,不得自駁回上訴裁定確定翌日起算再審不變期間。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3年抗字第3247號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或第二審之判決,雖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因上訴不合程式致被駁回者,與未提起上訴同。
如非另有合法之上訴,其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仍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2年抗字第357號 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嗣後上訴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任意擴張其聲明,不受上訴期間之拘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1年上字第1045號 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為之,若誤向其他公署提出上訴狀,雖其提出之時,上訴期間尚未屆滿,亦無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18年抗字第10號 訴訟事件一經終審判決,即屬確定,該訴訟當事人不得更依通常程序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18年上字第495號 第三審法院所為裁判,當事人不得更依通常上訴程序主張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