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0 條 :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判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17年抗字第38號 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不必待其確定,債權人即可據以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