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1 條 :
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
但應適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判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9年抗字第347號 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