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 條 :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判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2年抗字第1895號 無國籍人聲請訴訟救助,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