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1 條 :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判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7年台上字第2938號 |
民法第五百十一條係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可知終止契約與賠償損害各為一事,原審解為須定作人對承攬人賠償損害後始得終止契約,自非的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