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87 條 :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判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51年台上字第1416號 被繼承人之遺贈,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繼承人不得拒絕履行,誠以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本件贈與雖為生前行為,但如被繼承人至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依同一理由,繼承人不得拒絕履行,原判認被上訴人得任意拒絕履行,於法自屬不合。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8年台上字第371號 (一)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內容,另訂和解契約加以變更,本與遺產繼承之拋棄不同,不以履踐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程式為其前提要件。
(二)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贈與行為,與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遺囑處分財產行為有別,即可不受關於特留分規定之限制。